羊城晚报讯  为填补大学生实习、见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真空”而出台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为《实习见习条例》)于201031日起正式施行。就在《实习见习条例》“尘埃落定”、进入贯彻实施时期,却有声音尖锐指出:尽管这部法规具有深远正面意义,但内容多是大框架而非具体细化,因此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用。

 

■《实习见习条例》被指操作性不强

201031下午,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省内校企代表及相关行政部门人员,举行贯彻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施行法规。有广州法律界人士舒俊(化名)提出质疑观点:《实习见习条例》内容多是大框架结构而非具体细化,界限模糊只会令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用。 

日前,记者联系上舒俊本人。他可谓做足“功课”,仔细“挑刺”———

《实习见习条例》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法规内容却很模糊。比如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列举了一大堆的管理部门,却以一句“按照各自职责”虚化具体责任。可想而知,真正的责任仍是“悬空离地”。

舒俊又举了一个例子:《实习见习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及时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单位未依法履行见习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为见习基地的资格。”舒俊指出,《实习见习条例》没有明确交代到底由人民政府的哪个部门来落实这件事情。

舒俊还向记者指出了一些难以操作的具体条文。比如规定了国家机关也要同普通企事业单位一样,向学生、毕业生提供一定比例的实习、见习岗位;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如果在行政部门实习、见习过,就能被优先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那相对于当前我国行政部门普遍以考试甄选公务员的上岗方式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两个政策同时生效,其操作难度会很大。”

 

■立法方回应:不宜过细

《实习见习条例》内容为何多是大框架而非具体细化?对此,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文轩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回应,作为一项国内首创的地方法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起草、修改、定案均没有任何参照物。杨文轩表示,不难发现的是,《实习见习条例》的表述部分较为宽泛,但这种宽泛,也正是为了能让这部地方法能在全省下得去、铺得开、用得广。为了能照顾到全省不同地域、不同院校以及不同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实习见习条例》不宜规限得过于细致。 

 “以第八条为例,它的表述是:‘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什么这里用的是‘具体比例’而不是明确的数据?原因正是在此。”杨文轩表示。 

 

■学校认同“落实难” 

连日来,记者走访广州多家高校发现,有高校负责人认同舒俊观点:《实习见习条例》规定社会各方必须为学生实习、见习担当责任,罗列了不少的责任人,而硬性要求务必落实责任人责任到位的,却无具体体现。“到头来,还是责权部门多,条文落实难。” 

有高校人士进一步提出,《实习见习条例》要求高校自身做好学生的实习、见习工作,但是仅高校内部都会存在不同部门之间责权交叉而产生责任“真空”的状况。有校方负责人坦言:学生实习属于教学内容,当由教务部门负责;而毕业生见习应归为就业范畴,则由就业指导部门提供服务。但是,就业办在给实习生联系实习单位的时候,信息最终还是会交到教务处,由教务部门专任管理;而就业处为能做好就业工作、把学生都推销出去,这还有赖于教务部门不断强化教学质量。总体而言,教务与就业本应两不分家,而一旦校方没达到《条例》要求,学生在实习、见习过程中出现问题,责权又必须由相关部门承担,那么,这责权该落到教务部门还是就业办呢?可以预见的是,最终只会是部门之间推诿。 

 

■惩处条款“不痛不痒” 

记者走访高校发现,正式施行《实习见习条例》后,高校的忧虑主要在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方面。 

比如《实习见习条例》规定其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此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也依照本条例执行。”

尽管有如此界定,可对于《条例》能否监管到各方责权,广州华软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宁佳英心中并没有底。他说“今年广东各院校仅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数就已达到35万人,考虑到《条例》还适用于中职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这就充分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全社会各方都有责任参与到保障学生实习、见习的过程当中,但《条例》适用范围广、适用人群基数大,那相关行政部门对各责权方实施《条例》的监管效果,是难免会弱化的。”

此外,关于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方的处罚力度,有校方提出质疑。“《条例》规定,实习、见习单位不能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不能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也不能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安全隐患劳动。但违者只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每人1000元罚款。罚下的款项不高,远不能罚到‘心痛’。”广州某民办学校的相关负责人指出,试想《条例》的震慑力度对违者不痛不痒,那么制定《条例》的意义何在? 

 

(消息来源:羊城晚报2010-3-5  编发:林延军)